勞動合同到期后仍在上班,這段時間的工資該不該給?怎么給?上海工享企業管理利用一個案例帶你了解。
案件詳情
曾某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18年3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曾某繼續在該單位上班至同年5月31日。同年6月1日,單位與曾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曾某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單位不同意。曾某就雙倍工資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處理結果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令用人單位支付曾某二倍5月工資。
處理理由
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原勞動合同消滅。如果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應視為一個新勞動合同的開始,且新勞動合同的內容,除期限外,應視為與原勞動合同一致。
曾某與單位的原勞動合同于2018年3月30日到期,但曾某仍在單位工作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單位未表示異議,則曾某與單位的新勞動合同應于同年3月31日開始,單位應于3月31日起一個月內與曾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單位就要承擔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即應向曾某支付雙倍工資。單位未在4月30日前與曾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5月起支付曾某二倍的月工資。從3月31日起,單位應支付曾某4月、二倍5月共三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合同,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